案例簡介
某投資者使用證券公司提供的手機交易軟件,該軟件為證券公司自第三方采購,且列明了免責條款:“手機交易軟件所提供的部分信息數據以及觀點、投資建議、投資分析都由第三方提供,僅供參考,由此造成用戶必然或偶然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該投資者投訴因該軟件提供的某股票的總股本顯示滯后,導致其作出錯誤決策,要求賠償(投資者實際交易該股票虧損1.1萬元,虧損約20%,同期上證指數下跌超過15%,投資者索賠5萬元)。
經反饋公司技術部門核查,該投資者投訴情況屬實,該上市公司數據中有送股但未更新數據,公司及時協調資訊提供商對數據源進行了更新處理。
證券公司認為作為手機軟件的提供方,將盡全力提供優質的服務,但不能保證避免軟件提供的信息及交易信息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錯誤、重復和延遲,相關信息應以中國證監會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為準。
投訴專員向該投資者表達誠摯歉意,但認為投資者索賠5萬元缺乏事實依據,證券公司提出愿意為其下調手續費率,并適當補償一定金額。投資者堅持要求賠償25000元。經過證券公司積極與投資者溝通,持續向該投資者擺事實、講道理,最終投資者接受了證券公司提出的處理方案,雙方達成了和解。
案例分析和啟示
機構服務行為與投資者投資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承擔責任的關鍵。投資者交易受多方面因素綜合影響,不能完全歸責于經營機構軟件功能存在瑕疵。雖然事先已告知相關的免責申明,但投資者發現問題后往往意難平,仍提出投訴,要求賠償損失。
經營機構應重視外購資訊的管理。一方面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及時、誤差等風險,提示投資者應根據上市公司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信息分析、判斷后進行投資;另一方面嚴把采購關,確保采購質量,同時建立資訊信息的檢測機制,發現錯誤信息及時矯正。
摘自《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匯編》